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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2018-06-14 20:23 工商管理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精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实现新征程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包括:第一种形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该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动辄则咎、及时纠偏,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反腐惩恶、除恶务尽等原则,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班子的日常监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五条 学校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本办法的实施。聚焦“六大纪律”,深化“三转”,推动执纪理念和执纪方式转型升级,实现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坚持纪严于法、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大错,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党组织把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列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把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基础和关键并形成常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党组织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三章 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是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多提醒,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不断强化监督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 第一种形态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落实学校工作部署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内容的;

        (四)反映的问题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五)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六)有违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极小,违反学校“十不准”规定,但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七)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存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或不到位等问题的;

        (九)对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十)其它需要提醒和批评的问题。

        第九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可以使用谈心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谈话函询等多种方式,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具体按照学校《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组织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实施。学校各级党组织负相应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校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

    第四章 实践运用第二种形态

        第十一条 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核查发现轻微违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依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涉及政纪轻处分、职务调整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组织调整:

        (一)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明确具体、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

        (二)组织调整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章 实践运用第三种形态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一)党纪重处分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且情节较重的行为。

        (二)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一)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违纪党员采取降职、解聘、组织除名(劝退)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二)重大职务调整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校党委研究决定处理。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实践运用第四种形态

        第十五条 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要突出惩处重点,聚焦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纪审查工作,在认真审核违纪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纪法衔接,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的及时提出。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理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

    第七章 形态转换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做好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强调预防为先,注重教育感化,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可以根据教育效果与整改情况,从高一级形态向低一级形态转化。

        第十八条 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违纪人员的态度、表现等因素,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其处理方式可以由适用第二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一种形态;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从轻、减轻情形的,其处理方式可以由适用第三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其处理方式可以由适用第四种形态转化为适用第三种形态。

        第十九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其处理方式可以由适用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

        第二十条 运用形态转化由基层党组织或案件调查小组提出转化建议,校纪委全委会集体研究转化意见,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照工作规定,应该向上级请示的,按照上级批示确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河南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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