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专利管理及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申报的相关人员,包括学校各单位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办理专利申请的资助及经费使用,以及专利奖励的实施等。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使用、实施和转让。
第七条 我校与外单位(个人)合作完成或接受外单位(个人)委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合同)规定划分。
第三章 专利的实施与转让
第八条 学校鼓励已授权专利的转让与实施;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推广已授权专利,做好专利实施与转让工作。经学校批准,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自行对专利进行应用和实施。
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若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技术实施,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以书面形式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转让合同,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要明确专利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转让或实施时间、保密责任、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专利转让后,转让所得经费按照发明人或设计人90%、院部5%、学校5%的比例进行分配,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发明人或设计人负责专利转让后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专利转让后,若出现被宣布为无效专利时,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专利,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利的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资助已授权发明专利的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费等,资助金额不超过2800元/项;资助已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年的年费。
第十五条 为鼓励我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学校对授权专利纳入科研成果管理,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科研工作量按照发明专利200分/项、实用新型50分/项、外观设计30分/项计算。
第十六条 为鼓励专利成果转让,对已授权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转让纳入高层次科研成果,给予一定奖励。单项专利转让经费1.0万元-3.0万元(含1.0万元),奖励0.2万元;单项专利转让经费3.0万元-10.0万元(含3.0万元)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专利转让经费5.0万元-1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1.0万元;单项专利转让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1个自然年内累计专利转让经费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奖励2.0万元;专利转让经费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将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纳入高层次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见下表:
项 目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 |
30万 |
10万 |
优秀奖 |
5万 |
3万 |
河南省专利奖 |
特等奖 |
10万 |
5万 |
一等奖 |
5万 |
3万 |
二等奖 |
3万 |
2万 |
三等奖 |
2万 |
1万 |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发明奖励时,需提供《河南工程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备案;其中,专利请求书和专利证书中的申请人必须均为“河南工程学院”或“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请求书和专利证书中的发明人顺序要一致。
职务发明专利用于教师职称评审时也按以上要求执行。授权职务发明专利的转让,经科技处/社科处审核、备案,可以用于教师职称评审,但发明人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合作申请的专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资助与科研工作量计算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限度的70%实施;专利转让后,转让经费按照本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的70%实施;专利获奖后,奖励按照本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的70%实施。
第二十条 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河南工程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参照申请国内同类专利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专利管理和奖励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同的,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专利年终科技工作量量化计算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社科处。